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,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,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转,防止和杜绝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发生,促进校风、教风和学风建设,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各位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管理知识,增强教学意识,树立爱岗、敬业精神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,以预防为主,减少差错,避免发生教学事故。
第三条 各位教师在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,以及在教学事故的预防、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,系内给予表彰和奖励;对不履行岗位职责,不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,出现教学事故的,系内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,情节严重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,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。
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
第四条 教学差错是指各教师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,因工作疏忽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学差错。
1、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者。
2、未经系主任同意擅自调整上课时间、地点者。
3、上课携带手机发出响声者。
4、教学课堂管理不善,课堂纪律差,学生缺课多,不打学生考勤者。
5、教师考试命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,致使考生在一小时以内已有半数以上交卷者。
第五条 教学事故是指各教师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,违背教育教学规律,不履行岗位职责,不遵守有关岗位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教学事故。
1、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者。
2、无正当理由,开学不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。
3、无正当理由,不接受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者。
4、未经系部同意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者。
5、未经系部同意擅自缺课、调课、停课者。
6、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,擅自安排学生缓考、补考;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,随意更改学生考试、考查成绩者。
7、无备课和教案者。
8、学校和系部安排的考试,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,不遵守《监考人员守则》,造成不良影响者。
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各教师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,违背教育教学规律,不履行岗位职责,不遵守有关岗位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,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。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严重教学事故。
1、缺课一节课时以上者。
2、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者。
3、讲课不按教学大纲,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而更换教学内容,造成严重影响者。
4、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,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,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。
5、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,造成学生反映强烈者。
6、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,泄露考题,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者。
7、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,阅卷上成绩出现严重差错者。
8、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,或者态度恶劣,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者。
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
第七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处理
1、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1次,由系部负责人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;发生教学、差错2次,系内通报批评。
2、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3次,算教学事故1次。
3、发生教学事故1次,系内通报批评;发生教学事故2次,报教务处,在全校通报批评;发生教学事故3次,报教务处、组织人事部,给予行政处分;发生教学事故4(含4次)以上,退回组织人事部,系上不再聘用。
4、发生严重教学事故,视情节轻重以及认识态度,报教务处,给予行政处分。
5、发生教学差错1次,扣发课时费200元;发生教学事故1次,扣发课时费400元;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,扣发半年职称津贴。
音乐舞蹈系
2011年3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