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功能音乐厅为音乐舞蹈系师生进行教学、科研、演出的特殊场所,为使音乐厅的管理更加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使音乐厅发挥最大效能,更好地为师生服务,特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根据学校的规定,音乐厅的使用和管理权为音乐舞蹈系所有。
二、凡涉及学校之需使用音乐厅的,须经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批示、同意方可使用。
三、音乐厅主要保障音乐舞蹈系正常的教学、科研、排练、演出,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借用;如特殊需要,均实行租借方式有偿使用。
四、音乐厅的使用由系主管领导审批,任何教师、学生不得擅自入内,违者将对其进行处罚。
五、凡使用音乐厅,都必须事前办好填表、审批并与管理员联系、衔接工作。
六、音乐厅实行专人管理,凡使用音乐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;进入音乐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。
七、音乐厅的大型设备(如:三角钢琴)仅为我系专业教师使用,其他人禁止使用。
八、使用音乐厅的单位,必须保证音乐厅的各项设施、设备的完好,必须保证音乐厅的安全、卫生、防火、防盗。